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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hongkongairport.com/chi/tbu/terminal1_fvc.htm


只 要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經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入 境 三 次 或 以 上 , 即 可 申 請 「 訪 港 常 客 證 」 , 以 便 享 用 特 快 的 入 境 通 道 。

申 請 方 式

1) 網 上 申 請;
2) 傳 真 至 (852) 2182 2327;
3) 郵 寄 至 香 港 大 嶼 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翔 天 路 1 號 機 場 行 政 大 樓 機 場 管 理 局 「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訪 港 常 客 通 道 」 負 責 人 ; 或
4) 親 身 遞 交 至 一 號 客 運 大 樓 第 七 層 離 港 大 堂 ( E 、 F 行 段 之 間 )的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。

請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, 並 連 同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遞 交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。 證 件 副 本 須 包 括 顯 示 持 證 人 姓 名 及 旅 行 證 件 編 號 的 首 頁 , 以 及 載 有 ***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三 次 訪 港 記 錄 的 內 頁 。***

*申 請 手 續 一 般 需 時 六 至 八 個 星 期 。 如 果 申 請 不 獲 批 准 ,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於 六 個 月 後 銷 毀 , 不 會 另 行 通 知 。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或 意 見 , 請 傳 真 至 (852) 2182 2327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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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neworld5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8) 人氣()